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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林公司企業宣傳管理辦法

    時間: 2018-11-21         瀏覽量:335

      第一章

      第一條為改進和加強松江河林業有限公司企業宣傳工作,內鼓士氣、外樹形象,營造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良好環境,有關規定并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宣傳是指企業在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同時,通過媒體以新聞和廣告等形式,向企業內部和社會傳播經營活動信息及與企業相關的各類信息的行為,包括宣傳企業形象、企業產品、企業人。

      第三條企業宣傳實行歸口管理,由公司黨委宣傳部門統一負責。公司黨委宣傳部負責本級的企業宣傳,并對基層各單位宣傳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宗旨與原則

      第四條企業宣傳宗旨: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科學發展觀。

      (二)營造輿論氛圍,優化發展環境。

      (三)推介企業,提高信譽,塑造形象。

      (四)拓展市場,擴大影響,提高效益。

      第五條企業宣傳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促進企業發展的原則。

      (二)協調統一、步調統一的原則。

      (三)正面宣傳為主,主動引導輿論的原則。

      (四)內外并舉,上下結合的原則。

      (五)形式與效果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章職能與任務

      第六條在集團公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企業宣傳工作中的主要職能:

      (一)制定宣傳計劃,統一宣傳口徑,把握宣傳導向。

      (二)利用網站、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刊播宣傳企業的文章、圖片、電視片、公益和產品廣告等。

      (三)撰寫宣傳稿件、制作電視作品或專題、編輯出版畫冊和書籍等企業宣傳品。

      (四)聯系、協調、接待新聞單位記者采訪。

      (五)組織、協調、舉辦新聞發布會。

      (六)搞好輿論監督。

      (七)負責對企業文化陣地的指導與監督。

      (八)統籌協調各部門、各組織的對外宣傳活動。

      (九)管理和指導企業網站、電視臺對本企業的新聞宣傳。

      (十)建立、培訓通訊報道員隊伍。

      第七條企業宣傳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宣傳集團開展第二次創業的形勢與任務及本企業的形勢與任務。

      (三)宣傳集團和本企業重大發展戰略、重要會議、重大活動。

      (四)宣傳經營管理、改革發展、構建和諧新林區的新舉措、新成就、新經驗、新局面。

      (五)宣傳企業形象、發展戰略、名牌產品、先進人物。

      (六)宣傳企業文化。

      第四章宣傳制度

      第八條請示報告制度。對于企業突發性和敏感性問題的宣傳,公司領導干部和本企業管理的干部的專題宣傳,接待省級以上媒體記者和有合法手續的境外記者的采訪,必須按照統一管理的原則,經公司黨委宣傳部審批并向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請示報告。

      第九條工作協調制度。加強宣傳部門與各類媒體、機構的外部協調,建立新聞通氣會、聯席會制度,及時通報新聞線索和林業形勢;加強宣傳戰線的縱向協調,上下聯動,營造大宣傳格局;加強宣傳部門與本級各部門的橫向協調,包括廣告宣傳與企管部及相關單位協調,領導干部的宣傳與紀委、組織部門協調等。各部門也要及時向宣傳部門提供宣傳信息。

      第十條宣傳稿件審核制度。員工撰寫的企業新聞宣傳稿件,由所在單位或部門簽署意見,報公司宣傳部門審核;企業牽動媒體采訪的宣傳稿件由公司宣傳部門審核,重要稿件要經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核;涉及全局性、戰略性企業宣傳稿件需報主管領導審核;企業在境外媒體上刊登稿件、文章、廣告等涉外宣傳品,由黨委宣傳部審核后報黨委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新聞發布會制度。公司要建立健全新聞發布會制度,設立新聞發言人,根據企業發展和引導輿論的需要,開展新聞發布活動;新聞發言人原則上由公司黨委主管副書記擔任,宣傳部長擔任助理召開新聞發布會,應由公司黨委宣傳部統一報請集團黨委工作部同意,并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舉行。

      第五章宣傳紀律

      第十二條公司涉及企業重大發展戰略、重要改革措施、方針政策的宣傳,必須在口徑上與集團公司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企業商業秘密保護規定,企業專利技術、經營情報等商業機密不得向媒體泄露。

      第十四條企業營銷策略、對外貿易設想、盈虧情況、各種計劃、統計數據等未經主要領導同意不得公開報道。

      第十五條企業重大突發性事件的宣傳報道,要做到快速反應、實事求是、統一口徑、統一發布。

      第十六條公司在企業宣傳中,必須統一使用集團標識、集團旗和徽章,各種宣傳必須冠以“中國吉林森工集團”稱謂。

      第十七條搞好宣傳效果預測,凡不利于企業長遠發展和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易引發企業不安定因素的宣傳稿件,不得公開發表。

      第十八條對于企業行為實施批評性報道,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尊重新聞輿論監督,維護企業利益和形象。

      第十九條對違反上述紀律和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者,集團公司視情節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及控股企業。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黨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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