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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

    時間: 2018-11-23         瀏覽量:403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

    一、建設項目確需使用林地的條件和范圍
    (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或者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列入省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確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可以先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再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手續。因項目建設導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范圍、功能區調整的,根據其范圍、功能區調整結果,可以調整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再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手續。
    (二)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按照國家林業局公布的范圍執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確定。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包含其批復的有關規劃中的,或列入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
    (四)建設項目類型界定
    1.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碼頭、水利、電力、通訊、能源基地、國家電網、油氣管網等。
    2.公共事業和民生項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市政公用、鄉村公路、廉租房、棚戶區改造等。
    3.經營性項目,包括商業、服務業、工礦業、倉儲、城鎮住宅、旅游開發、養殖、經營性墓地等。
    4.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以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為依據。
    5.大中型礦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為依據,國土資源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五)臨時占用林地類型劃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營地、臨時加工車間、攪拌站、預制場、材料堆場、施工用電、施工通道和其他臨時設施用地。
    2.電力線路、油氣管線臨時用地,包括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和其他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
    3.工程建設配套的取(棄)土場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棄土棄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質勘查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鐵路公路選址等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探礦、采礦需要對礦藏情況進行勘查。
    5.其他確需臨時占用林地的。
    二、建設項目申請材料
    (一)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
    1.審批制、核準制的建設項目,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批復等;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供備案確認文件。其他批準文件包括,需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初步設計批復;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鄉村建設項目,按照有關地方規定提供項目批準文件。其中,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鄉村規劃的證明文件。
    3.批次用地項目,提供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內容包括用地范圍、用地面積、開發用途(具體建設內容)、符合城鎮總體規劃或近期建設規劃情況或鄉村規劃情況。
    4.勘查、開采礦藏項目,提供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項目批準文件。
    5.宗教、殯葬設施等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屬于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屬于其他森林經營單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利益相關人出具的意見材料。
    (二)林地證明材料
    1.沒有權屬證書的林地或者政府統一征地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出具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據經批準的縣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出具林地證明。其中,出具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的,有關林地權屬證書應在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存檔;出具林地證明的,國有林地應當明確到具體的經營單位,集體林地應當明確到具體的村(組)。
    2.擬使用林地存在爭議尚未依法解決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關于爭議林地基本情況、爭議林地補償費用處置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規范》(LY/T 2492-2015)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四)其他材料
    1.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應當提供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方案或者與林權權利人簽訂的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協議,包括恢復面積、恢復措施、時間安排、資金投入等內容。
    2.建設項目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需要增加、減少使用林地面積或者改變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單位應當提供有關設計變更等的批復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積部分還應當按《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材料,減少使用林地面積部分應當對不占范圍予以說明并在附圖上標注。
    (五)申請材料要求
    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實無誤”字樣并加蓋印章。
    三、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的受理
    (一)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認真核對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凡是復印件未注明“與原件核實無誤”字樣并加蓋印章的或者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使用林地申請,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查驗。現場查驗人員應當重點核實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使用林地的條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為,并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現場查驗人員要對《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交虛假現場查驗意見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
    重點國有林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進行現場查驗,國家林業局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應當對現場查驗情況進行監督。
    (三)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擬使用的林地組織公示,公示情況和第三人反饋意見要在上報的審查意見中予以說明。公示格式、公示內容由各省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公示公告的,林業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組織。涉密的建設項目不進行公示。
    (四)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建設項目,下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除圖件材料外留存一套申請材料后,正式行文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有審核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使用林地的,應在使用林地現狀圖等圖件上加蓋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章后,逐級將圖件材料返還下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用地單位。
    四、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的管理
    (一)根據建設項目批件,一個項目使用林地,用地單位應當一次申請,不得隨意分為若干段或若干個子項目進行申請。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化整為零,隨意分級、分次進行審核審批。
    (二)同時有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項目,經有審核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使用林地后,有關下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才能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權限是同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可以一并辦理。
    (三)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使用林地定額管理制度,符合使用林地條件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林地定額管理規定。
    (四)有審核權的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作出準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中明確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據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建設用地預審意見,按規定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手續。
    (五)建設工期超過2年的公路、鐵路、水利水電、航道等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需要延續使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臨時占用林地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審批單位提出延續臨時占用林地申請,并提供原臨時占用林地批準文件、項目批準文件,以及用地單位與被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新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準予延續的臨時占用林地建設項目不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臨時占用林地累計延續使用時間不得超過項目建設工期。
    (六)用地單位申請辦理控制性單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審核手續,除批準文件提供項目有關開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外,還應當按《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其他材料。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處理。確需使用林地的,辦理使用林地手續時應附查處報告。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審核審批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用地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原審核同意或者批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對作出的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評價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建立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不良信譽記錄制度,國家林業局或者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定期公布因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評價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存在弄虛作假、質量低下等問題的設計單位。
    (十一)國家林業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使用林地項目,應當將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抄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使用林地項目,應當將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抄送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使用林地項目要抄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公開的使用林地項目,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國家林業局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擬使用林地建設項目要提前介入,積極主動地參與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選址合理性和用地規模等提出審查意見,引導建設項目節約集約使用林地。加強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服務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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